世新大學隱私權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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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 資訊安全會議通過
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 資訊安全會議通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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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網路隱私權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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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條 |
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,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一、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。
二、 依合理之根據,懷疑有違反校規或法律之情事時,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。
三、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。
四、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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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反之處理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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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條 |
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,將受到下列之處分:
一、 停止使用網路資源。
二、 須進行矯正預防程序,並填寫「矯正預防報告書」。
三、 若情節重大者,將依校規議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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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 |
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,應加重其處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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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 |
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,其另有違法行為時,行為人尚應依民法、刑法、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。若其行為致本校受有損害時,並須對本校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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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 |
本校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,行為人得依本校之申訴程序提出申訴和救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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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 |
本校處理相關申訴或救濟程序時,得徵詢本校法律諮詢窗口之意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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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定與發行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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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條 |
本規範經資訊安全會議審議通過,呈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